010-88996636
17611077277

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联系京麟

咨询热线:17611077277

邮箱:jinglinlvshi@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成功案例

王某某受贿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二审无罪判决

王某某受贿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二审无罪判决

本案是监察委成立以来,人民法院职务犯罪判决的第一个无罪案件,也是2021年中国十大无罪案例之首。李扬律师在代理本案二审的过程中,书面申请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得到二审合议庭支持。在二审开庭审理前,李扬律师对本案证人进行直接取证并提交法院。在二审审理的过程中,李扬律师通过论证本案指控被告人受贿证据均系虚假,与 【详情】
宋某某诈骗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审发回重审

宋某某诈骗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审发回重审

李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辩护时,本案在二审法院已经审理了三个月的时间。亲属之前多方打听了解到的情况是二审法院将很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扬律师递交委托手续时,二审合议庭明确告知李扬律师本案已经确定书面审理并且合议庭将会很快做出二审判决,要求律师三日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李扬律师于介入案 【详情】
马某某诈骗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撤回起诉

马某某诈骗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自第一次二审时起即由李扬律师介入代理辩护。第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之后,李扬律师与一审法院沟通,要求本案直接由检察院撤回对当事人的错误起诉。一审法院采纳李扬律师辩护意见,一个月后,检察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人的有罪起诉,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所有财产予以解封。 【详情】
宁某某恶势力犯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审发回重审

宁某某恶势力犯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审发回重审

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李扬律师是在一审判决后受家属委托代理了本案的二审辩护。李扬律师经过会见和阅卷之后,了解到本案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和办案机关故意歪曲事实,叠加强判的情形,且本案的二审法院某主管领导与本案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鉴于此,为了对抗本案客观存在的案外不利因素,李扬律师与家属沟通协商确定了以 【详情】
郁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件,成功打掉涉恶其他指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处理

郁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件,成功打掉涉恶其他指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处理

李扬律师团队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的代理。鉴于本案的被害人一直在不停地控告,导致检察院办理该案件时对被害人一方有明显的倾向性。面对这一对被告人不利的局面,李扬律师组织团队律师多次开会布置本案辩护分工和辩护意图的落实情况。一方面通过律师与检察院的充分沟通,合理利用两次退补的程序机会,否定了被害人一 【详情】
王某某受贿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二审发回重审

王某某受贿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二审发回重审

本案李扬律师是从审查起诉阶段代理辩护。在一审阶段,一审法院无视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客观证据,直接强行判决被告人有罪,一审宣判后李扬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经过李扬律师反复申请,二审法院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法院确定二审开庭审理后李扬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确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庭前辅 【详情】
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二审改判无罪

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二审改判无罪

本案一审法院坚持认为当事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李扬律师代理二审后,经与当事人会见和阅卷,确认了坚持做无罪辩护的基本方向。经过李扬律师反复书面申请和沟通,二审合议庭同意二审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李扬律师详细论证了本案当事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律师意见,该意见被二审合议庭采纳,改判当 【详情】
李某某串通投标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全案无罪

李某某串通投标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全案无罪

本案二审期间,李扬律师介入案件代理辩护。经过李扬律师反复申请,本案二审合议庭同意对本案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辩论,检察员当庭认可律师关于当事人没有犯罪故意仅是职务行为的辩护意见。庭审后二审合议庭将本案发回重审。重一审法院直接采纳李扬律师无罪的书面辩护意见,对本案未组织一审庭审,直接由检 【详情】
夏某某盗窃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夏某某盗窃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李扬律师接受当事人及亲属委托代理案件辩护。经过案件阅卷和研判,李扬律师认为当事人原有方案错误,本案并不具备无罪辩护条件,继续按照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原有方案执行难以达到无罪化处理的诉讼目标。经与当事人和亲属的沟通,李扬律师确立了争取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方向。通过李扬律师与检察官的积极沟通并由 【详情】
Copyright © 2021 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