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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博士李扬律师:制定辩护方案时,律师要考虑被告人的哪些因素?

作者: jinglinls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6.08.20
信息摘要:
李扬律师:刑事辩护方案的制定,需要全面考察案件情况,其中如何认定罪名是关键问题。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自身认为构成犯罪并选择认罪,但律师通过对全案的分析,从法律适用角度可能认为属于正当防卫等不应定罪的情形。比如我们之前代理的何某的案件,对方半夜两口子轮番上门砸门,还打了其家中老人,当事人动手打

李扬律师:刑事辩护方案的制定,需要全面考察案件情况,其中如何认定罪名是关键问题。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自身认为构成犯罪并选择认罪,但律师通过对全案的分析,从法律适用角度可能认为属于正当防卫等不应定罪的情形。比如我们之前代理的何某的案件,对方半夜两口子轮番上门砸门,还打了其家中老人,当事人动手打人是事出有因。即便承认打人,也应从正当防卫的角度进行辩护,因为监控视频虽能证明打人事实,但打人行为存在合理缘由。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当事人的因素时,要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同时也不能忽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李扬律师:除了主观意愿,被告人的年龄、身体和心理素质也是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我昨天接待了一位当事人的咨询,她直白地说自己在2018年确实收过关联单位约十几万元现金,只是时间久远记不清具体数额了。现在相关部门找到她,她心存侥幸,觉得收的是现金没有对证,可以否认,于是问我这样做是否可行。我告诉她,从律师的角度,面对任何询问都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做过的事情要承认,没有做过的事情坚决不认。她又问为什么不能搏一搏,我反问她是否能顶住压力,她坦言自己心理素质差,可能顶不住。我便向她分析,若执意冒险,只会失去自首、坦白的机会,*后还是要承认,毫无意义,而且十几万元的数额,量刑很可能较轻,不如实事求是争取自首以实现利益*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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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对于已经到案并接受委托的案件当事人,心理素质的影响更为显著。有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起初在受到非法诱供、指供的情况下认了罪,形成了有罪供述,到了检察院阶段却翻供,清楚说明了被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我们律师随即提起了排非,案件退补后,原来的调查机关再次对他进行讯问,劝说他翻供没有好处,还让他签一份笔录,确认之前调查阶段没有受到任何非法取证、程序合法,且自己在检察院阶段所说的内容是虚假的,他竟然签了这份笔录。后来会见时,他说当时有点懵,觉得对方说的有道理才签的,但真实情况是确实存在指供、威胁和欺骗。这一签字直接导致排非失去了意义,后续做无罪辩护的希望也变得十分渺茫。这充分体现了心理素质对案件走向的重大影响,当事人是左右摇摆型、坚定型还是投降型,都会极大地影响律师辩护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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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则关系到其与律师的配合度。上周在广州开的一个庭,开庭前我去看守所给被告人做开庭辅导,把法庭发问的问题、注意事项以及辩护思路都反复跟他沟通清楚了,他也确认明白了,可到了法庭上,面对核心问题的询问,他的回答还是出了差错。这让我们意识到,对于受教育程度或心智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不能让他们承担过重的配合任务,因为他们实际上可能无法配合律师,甚至在检察院的震慑下就会退缩。这周开庭前,我们询问其他几位被告人的律师,他们都说刚会见完,当事人坚决不认罪,全案也没有做认罪认罚,结果一到法庭上,这几位被告人却一起举手表示要求做认罪认罚。

李扬律师:其实很多律师都遇到过类似情况,所以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有的当事人心智成熟,尤其是那些做过领导干部或多年经商的,他们社会阅历丰富,头脑聪明,一点就透,能够与律师高度配合;而有的当事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或者像温室里的花朵,比如我刚才提到的那个三十几岁的小伙,家庭环境优越,一直被父母保护得很好,从未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可能无法承受压力。对于这类当事人,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制定辩护策略时必须绕开这一点。

李扬律师:总之,刑事辩护方案的制定需以案件事实和法律为基础,同时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年龄、身体、心理素质及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唯有如此,才能制定出更贴合实际、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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