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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博士李扬律师:刑事案件谈谅解,遇到被害人“狮子大开口”怎么办?

作者: jinglinls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6.07.07
信息摘要:
李扬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属或者律师在和被害人谈谅解时候,经常会遇到“狮子大开口”的情况,那么遇到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比如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酒后驾车把人撞死了,当事人家属去和被害人家属谈谅解,被害人这方开口要500万,家属问我怎么办?类似这种,超过正常家庭的承受能力,但是我们又需要拿到谅解书的情况,应该如何去应对呢?

李扬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属或者律师在和被害人谈谅解时候,经常会遇到狮子大开口的情况那么遇到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比如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酒后驾车把人撞死当事人家属去和被害人家属谈谅解被害人这方开口要500万家属问我怎么办类似这种,超过正常家庭的承受能力,但是我们又需要拿到谅解书的情况,应该如何去应对呢?两种方式

李扬律师:第一当被害人提出天价赔偿要求时,可以通过录音留存协商过程是有效的应对手段。录音的核心目的是向办案机关、公诉机关传递两个关键信息:其一,被告人一方具备强烈的和解意愿,始终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沟通,并且愿意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合理赔偿;其二,当前协商陷入僵局,并非被告人一方缺乏诚意,而是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条件严重超出合理范畴,例如当事人要求支付高达500万的赔偿金,且态度强硬,表示低于该金额绝不同意谅解。将这些录音证据提交给办案人员,能够让他们直观了解协商的真实情况。办案人员作为具有主观判断能力的个体,在听到此类不合理要求后,会基于公平正义的职业素养与道德认知,对被害人方的行为进行评判。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更容易共情被告人一方的处境,从而在量刑考量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积极态度予以认可,同时也对被害人不合理的要价行为进行适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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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第二,当被害人提出天价赔偿,导致无法达成谅解协议时,可善用“积极赔偿从轻”条款争取量刑空间。在做罪轻辩护的案件中,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即便未获得被害人谅解,只要被告人主动赔偿,同样可获得20%-30% 的从轻量刑幅度。若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可与公诉机关沟通;若已进入审判阶段,则联系审判人员,申请将赔偿款存入办案机关指定账户。例如,面对被害人索要500万的高额赔偿,家属仅筹措到10万元,也可将筹措到的10万元打到办案机关的指定账户,这样即便被害人*终未出具谅解书,该主动赔偿行为也能成为法定从轻情节。若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仍拒绝接受赔偿,款项通常会被退回,或依法转为罚金。这一策略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中成功实践,这个做法的核心就是通过积极赔偿创造量刑优势,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避免因被害人不合理要价而错失从轻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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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那么如果在达成和解意向后,有一个技术性操作的问题需要大家注意。即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仍常陷入信任危机:被告人担忧“钱转了谅解书却落空被害人则顾虑“签了字,赔偿款拿不到”,这种互信缺失常导致双方陷入“先给钱还是先签书”的僵局,甚至让本已谈妥的和解功亏一篑。我们应该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我建议可以申请在办案机关主持下签署协议。实践中,即便双方未产生纠纷,我仍建议采取此方式因为办案机关的介入不仅能有效约束双方履约,更能从根源上规避事后反悔风险。在具体操作时候,律师可以提前与办案人员沟通核心内容,包括赔偿金额、谅解书撰写主体及内容范围等多数办案人员基于化解矛盾提升社会稳定性的考核需求,乐于促成和解;即便部分人员表示不便主持,也可协商在办案场所内,由双方自行签署,借由公权力的在场见证,形成对双方的实质约束。我们可以试想,当被告人在检察官见证下完成 30 万赔偿转账,被害人不可能当场毁约拒绝出具谅解书;反之,被害人在法官面前签署谅解书后,被告人也难以“钱未凑齐”为由失信这种通过公权力背书的方式可以让双方构建起相互信任桥梁,让和解真正具备法律效力与执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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